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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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合夥人的職責有哪些

1、合夥人的基本責任

合夥人有按照合夥協議提供約定的資金、實物、技術等的義務。合夥人無論是提供資金、實物還是技術,都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合夥人應按協議的約定的數量、質量等具體要求履行義務,否則,應負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合夥人的經營責任

合夥人有直接參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義務。這種共同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合夥人的合夥經營和共同勞動,否則就不能取得合夥人的資格。對於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並約定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加合夥經營、勞動的公民,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餘分配的公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均視為合夥人。

3、合夥人的監督檢查責任

合夥人有接受監督和檢查的義務。個人合夥事業經營好壞,與各合夥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為此,就要求同合夥人齊心協力、相互監督,如合夥負責人應定期向合夥人公佈經營情況、賬目、財物及其他重大事項,接受合夥人的監督檢查。合夥負責人因自己的過錯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由全體合夥人協商解除其負責人資格。

4、合夥人的債務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對被推舉的負責人和合夥其他成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對於其他合夥人因連帶責任為自己償還一定數額的債務的,負有償還的義務。

以上是法律規定中有關“ 合夥人的職責  ”的全部內容。可以看出,合夥人的職責不僅在於基本合同協議的履行、經營勞動的參與,也包含了監督檢查以及可能的債務責任。在進行合夥經營活動前,一定要熟悉合夥人的職責要求,以便完善相關協議的條款,防止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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