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幅度有哪些限制條件 - 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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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幅度有哪些限制條件,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計算
減刑幅度有哪些限制條件,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計算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兩年期滿以後可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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