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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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對於債權轉讓的相關情況,必須按照債權轉讓的過程中涉及到相關情況來進行具體的認定,如果對債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向政府的相關行政部門諮詢辦理,但債權方必須採取有效的方式通知債務人,避免法律適用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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