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單位工傷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外地單位工傷認定
外地工傷認定的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説,我國現行的工傷認定原則是以統籌地優先原則。這樣的制度安排是與我國當前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相吻合的。目前,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屬地管理,以中心城市或者地級市為主實行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無論是用人單位繳費的標準調整,還是工傷職工的待遇享受,都要根據統籌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因此,就導致固定的統籌地與流動性工作之間產生矛盾,農民工發生異地工傷難以有效救治。


針對這一難題,原勞動部曾經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異地申請工傷,應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1、參加工傷保險,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參保地標準賠償;


2、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生產經營地標準賠償。


根據當前法律規定,農民工自己不能自行選擇認定工傷的地點,由於地區經濟發展不同,用人單位很可能因為這種過錯而獲利。目前在計算工傷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都是以職工本人工資為計算基數。《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因此,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而由事故發生地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支付給工傷職工的賠償基數是受事故發生地職工平均工資數額限制的。在事故發生地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平均工資水平的情況下,對工傷職工來説是極為不利的。單位因為違法,反而能獲利,這是當前法律的窘境。今後的立法修改,在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情形下,應賦予農民工認定工傷可以自由選擇是在生產經營地還是公司註冊地,以糾正因違法反而獲利的怪邏輯,切實保護勞動者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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