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月自離了上個月上了一個月班還會不會發上個月工資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這個月自離了上個月上了一個月班還會不會發上個月工資
這個月自離了上個月上了一個月班還會不會發上個月工資
一、自離了上個月工資沒發,又不按勞動法可以告嗎勞動法中沒有規定。但是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剋扣工資。所以自離用人單位也應該發放工資。
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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