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不同意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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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不同意勸退
不同意勞動關係轉移怎麼辦

1、勞動者不願意轉移勞動關係,可以以勞動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3、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4、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6、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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