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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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工作會怎麼樣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繼續工作會怎麼樣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累計計算。

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到期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根據未訂立合同的期間進行計算。至於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代通金問題,要分兩種情況,如果是勞動者拒絕續簽,用人單位書面通知終止即可,無需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代通金;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應當提前30天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根據這一觀點,從最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來看,具有相當的合理性,把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和用人單位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期間結合起來考慮。

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工作而未續簽勞動合同,此屬於“過期合同”問題。“過期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儘管事實勞動關係在建立形式上存在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如果用專業術語定性,就屬於“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沒有訂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勞動合同期滿,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未及時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而造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根據《勞動法》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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