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農村土地所有權如何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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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農村土地所有權如何轉移
民法典中農村土地所有權如何轉移
1、民法典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歸農村經濟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能轉移的,只能轉移土地的使用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條【集體財產的範圍】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行使】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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