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能力鑑定與停薪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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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能力鑑定與停薪留長
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待遇與誤工費可以同時獲得嗎

工傷期間一般是不可以同時主張停工留薪待遇和誤工費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據此,職工獲得停工留薪期待遇並沒有其他限制因素。


但是如果在既屬於是工傷又屬於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在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沒有規定第三人侵權賠償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法律僅規定了工傷職工不能重複享受工傷醫療費用,而沒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情形下,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夠重複享受作出規定。停工留薪期待遇並不屬於工傷醫療費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經支付了誤工費,用人單位還是應該全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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