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起訴施工單位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購房者起訴施工單位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果在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企業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開發企業如何應對該情況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單位追償。而且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開發商來説,為避免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應儘量縮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購房者之日的時間,使移交住宅房屋時施工單位保修義務的存續期不小於1998年《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如果“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該賠償責任可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建築法》第60, 8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由以上法律規定可得出如下結論: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屆滿,也不解除其賠償責任,故開發商可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當然,除了討論在工程質保期過後出現的質量問題誰負責以外,許多公司也會去考慮在產品升級上去考慮創新,做出一些新穎而又吸引顧客的東西,也會從管理服務上去總結,運用更多的智能化的維保,來保證工程質保後的服務的周到,更好的給自己的客户服務,幫助客户更好的智能化的去管理,使客户擁有更好的體驗,也會定期去檢測設備的安全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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