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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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征收土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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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被徵地單位支付徵地補償費,做好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安置、辦理户口“農轉非”和農業税核減工作,並採取其他有關措施,妥善解決補徵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附着物補償費,其計算方法及標準為:

(一)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定倍數付給。其中:水田為四至六倍;菜地、旱地、園地和魚塘為三至五倍(尚未收益的園地為二至四倍);其他土地按旱地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付給。

(二)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後需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其計算公式為:需安置農業人口等於徵用耕地的面積除以被徵地單位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安置補助費等於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乘以被徵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三)青苗補償費及附着物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作出具體規定。

(四)依照前(一)、(二)、(三)項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徵地補償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補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或可將其中徵用水田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照當地經濟作物、魚塘等用地的綜合年產值計算。對農田水利設施按其實際損失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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