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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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應如何認定
合同詐騙應如何認定
1、《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具體情形是: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如果對方的行為符合前述欺詐行為,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刑事公訴案件,可以直接去公安部門報案。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用當事人自行起訴。當然,若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僅僅是民事糾紛,則可以到法院起訴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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