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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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任意解除
解除承攬合同損失怎麼計算
法律對具體的損失計算方式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參照《合同法》第113條對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損失應該包括直接損失和在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可得利益的損失。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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