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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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承攬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1、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有法定解除,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一旦條件成就後合同就解除,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法定解除,在以下的情況下合同可以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承攬合同除了以上可以解除的規定外,還規定了定做人的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相關延伸】
問:承攬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答:承包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是承攬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經定做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有一點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變更和解除的權利(當然,有損失的還是需要賠償的)。在具體的事務完成之後,支付的是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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