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購經濟適用房申請書怎麼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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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經濟適用房申請書怎麼提交
申購經濟適用房申請書怎麼提交
1、申購者持相關材料提出申請,填寫《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申請人帶身份證、户籍簿〔含成員卡、登記卡〕、房產證明、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婚姻證明、低保證、殘疾證、失業證等相關證明原件、留複印件兩份給街道辦事處。)
2、區房管局收到申請後,進行初審並公示,公示期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管局簽署審查意見。
3、市住保中心複核,對符合條件者發放準購證。申購者持初審意見和相關資料,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請複核。市住房保障中心複核後對符合條件者,發放《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回購原房申購者辦理回購的相關手續。將原有住房交政府回購的申購者,持區房產管理局的審查意見和相關資料,到市住房儲備中心辦理相關回購手續,填寫《自願出售原有住房申請表》。
4、選房。申購者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房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在限定的期限內選購面向社會發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認定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辦時需帶上户口簿、身份證、婚姻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子女的出生證明(或獨子證)和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限購面積二人户限購58平方米,三人户限購72平方米,四人户限購9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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