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9級工傷 - 有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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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9級工傷,有何待遇
退休前9級工傷,有何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退休後聘用人員,已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其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已消失,已經無法再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勞動關係,故退休應聘人員發生事故也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但是雙方基於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建立了勞務僱傭關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關於僱主責任的規定,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以向僱主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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