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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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管轄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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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之債的管轄法院.

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地)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管理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本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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