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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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例子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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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例子有哪些?誰能解釋一下民法中的“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及其效力 王某承包村裏的魚塘,經過精心飼養經營,收成看好。就在魚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際,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兩個兒子都在外地工作,無力照管魚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動擔負起照管魚塘的任務,並組織人員將魚打撈上市出賣,獲得收益4萬元,其中,應向村裏上繳1萬元,李某組織人員打撈出賣魚所花費勞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共計2000元。現李某要求王某的繼承人支付2000元費用,並要求平分所剩2.8萬元款項。

李某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後其魚塘無人照管的情況下,李某為了王某的利益,主動為其管理,應認定為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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