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無因管理構成要件

(1)須為他人管理事務。首先,他人事務須為特定人的事務,而非公益事業。其次.必須在客觀上為他人管理事務。再次,無因管理不限於單純的管理行為,也包括為他人提供服務。

(2)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無需表示,無因管理即可成立。

(3)須無法律上的根據。即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沒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一個要件。

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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