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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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頗為相似,它們都表現為暫時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將自己的給付暫時保留,但兩者存在很大的差別。
1、目的不同。留置權乃出於擔保債權實現的目的,所擔保者為金錢債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系以誠信原則為基礎,雖然也具有一定擔保功能,但主要為了維護當事人之間利益的平衡。
2、性質不同。留置權為擔保物權,系屬支配權,具有對世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屬廣義形成權,僅具有對人效力。
3、根據不同。留置權以一方因合同關係佔有一方動產,另一方不履行債務而發生,留置權人返還動產的義務與所擔保的債權之間並無對價關係;同時履行抗辯權雖一般發生於雙務合同中,但所拒絕履行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有對價關係。
4、內容不同。留置權所拒絕的給付為債務人所有動產,留置權人對該物在一定條件下有優先受償權,因債務人其他擔保的提出而消滅;同時履行抗辯權所拒絕的債務並不以此為限,且權利人無優先受償權,除非以下三種情況,即當事人就合同履行達成協議,或者對方提出履行,或者已為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消滅。所以,不能將兩者混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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