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起底刑期

來源:法律科普站 7.38K
管制的起底刑期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管制的刑期

根據刑法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即管制最短期限是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實踐中,判處管制刑期的長短,是由法院根據實際案情、犯罪嫌疑人身份年齡、是否自首、認罪悔罪等諸多因素,依法判決的,案件情況不同,管制的期限就不同。

刑法規定,管制的刑期,從刑期判決之日起計算,在判決之前被先行羈押的時間按每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剩餘日期為實際執行管制的日期。

如罪犯張三被判管制三個月,那麼管制期限就從法院判決之日起計算三個月。若張三在判決前,已經被公安機關先行羈押三十天,根據一日折抵二日的規定,即張三已經實際執行了管制刑期六十天,剩下的實際未執行的刑期是三十天(3個月(共90天)減去60天=30天)

需要注意的是:

1、扣除的執行期,應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2、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

3、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

儘管實踐中管制的刑期普遍不長,但被判處管制刑期的長短,對罪犯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時間越短越有利,時間越長越有害,必須收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資料,盡最大可能爭取判處最短的管制刑期。如在收集證據資料、法院刑事訴訟方面存在困難的,建議委託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儘可能爭取少判刑。

刑事案件是比較嚴重的案件,會給家人帶來很多不便。比如説父母又一人判刑事處罰,那麼子女是不可以做國家機關單位職員,畢竟政審的時候過不去。所以為了自己的一輩子和後代的一輩子,一定要做個堂堂正正的好人,絕不違法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