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的管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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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三年。刑法第38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人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刑法規定的管制的期限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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