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適用於哪些人 - 管制的期限有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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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管制相對於拘役和有期徒刑等是很寬鬆的刑罰。他給予罪犯充分的自由和空間,這也和其他自由刑不一樣。那這樣寬鬆的刑罰,到底適用於那些人與罪名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管制適用於哪些人,管制的期限有多長

一、管制適用於哪些人與罪名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二、管制的期限有多長?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規定為主刑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判決,公安機關執行。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於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於拘役。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於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於經過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於未被批准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扣除的執行期,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註明,並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准機關。

管制是刑罰規定的主刑當中,強度最輕的,當然也不是任何一個犯罪分子最後都能被判處管制的。首先要其所犯罪名規定了管制的處罰,同時還要求具體的犯罪情節能夠適用管制才行。因此實踐中,管制適用於哪些人是至關重要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中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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