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籍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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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籍童工
使用童工
浙江省實施《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辦法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使用童工不滿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處以25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的罰款標準計罰。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 1名童工每月處以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用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確因當事人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欺騙手段而導致使用童工,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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