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使用童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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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法律禁止錄用童工工作,那麼嚴禁使用童工規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三、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將使用童工列為非法用工,並規定: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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