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 - 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規定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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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規定限制呢
用人單位在什麼情形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受規定限制呢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眾設施發生故障,影響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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