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加班加點不受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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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加班加點不受規定限制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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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符合哪些規定?

加班加點,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和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兩種形式。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由於生產經營需要;(2)必須與工會協商;(3)必須與勞動者協商。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非正常情況下加班加點,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的限制而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禁止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加班加點和夜班勞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加點或在法定節日加班的,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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