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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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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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1、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的期限不滿三個月的;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不能約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