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有沒有工資 - 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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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勞動者要是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要求的,則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此後單位就要按照內部規章為該勞動者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那麼此時該勞動者有沒有工資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試用期辭職有沒有工資的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試用期辭職有沒有工資,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多久

一、試用期辭職有沒有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此,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試用期內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在試用期內無論是單位辭退勞動者,還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單位都應該支付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否則的話就會構成違法,此時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的。本站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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