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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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條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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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l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具體為: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原告,必須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其他人無權到法院為別人起訴離婚,無權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關係。

  (2)要有明確的被告。有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時知道要告誰。被告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另一方。如果認為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要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只能另案處理,另案追究第三者的重婚或者其他法律責任。

  (3)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與理由。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履行某種義務,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解決什麼問題;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根據什麼提出來的,有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合法合理的。要起訴離婚,那麼訴訟請求即為要求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孩子應當歸哪一方監護撫養,要有明確的意見。在提出具體意見時,要講明提出這種意見的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解決的問題必須是歸人民法院主管,也就是説,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指原告必須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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