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的應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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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應當必須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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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留案底勞動法中規定了必須開除嗎




    用人單位制定了醉駕開除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職工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項規定,解除合同。



    職工醉駕,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醉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29條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處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綜上所述,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醉駕情況下必須開除員工的規定,只是符合了公司開除員工的一種情形,對於醉駕被判處刑罰的員工,公司可以依法開除,不用作出相應的賠償,而且留有案底對於個人來説也是非常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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