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變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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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變更書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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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撫養權變更問題、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在我國母親放棄撫養權後還是可以要回來,首先可以協商,如果協商不妥的話,可以依法訴訟,在訴訟的時候舉證自身條件更適合孩子的成長即可。針對未成年孩子撫養權變更的問題,相關法律條例也是很靈活的,為的就是最大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全是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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