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羈押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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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算羈押期限屆滿
什麼算羈押期限屆滿
1、就是羈押期限已經到了。羈押期限是對待偵査、起訴、審判的人犯關押的法定時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人在偵査中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和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經延長仍不能終結的,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階段被告人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需要補充偵査的,補充偵査不得超過一個月。人民法院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上述三類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延長一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辦案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不計入法定辦案期限。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對其羈押的時間應按規定折抵刑期。
2、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於以下四類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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