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屆至與屆滿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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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限屆至與屆滿區別是什麼?

期限屆至與屆滿區別是什麼?

1、時間段不同

兩者代表時間的前後,前者是代表到期前的時間,後者是代表到期後的時間。

2、意義不同

到期前後的意義不同,到期前可以有時間可以緩衝,到期後的時間是為了催交。

3、法律責任不同

到期前不需履行相應的逾期責任,到期後需履行規定的法律責任。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指的是到期前的30日,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指的是到期後的30日內;“屆”是到的意思,屆滿即到期。

二、履行期限與質保期的區別

1、合同的履行期是合同生效後,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限。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價款、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

2、但履行期一般並不包括質保期。貨物的質量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每類商品的質保期國家或行業一般都有規定的。貨物的質量問題一般只能在合同履行期滿後才能表現出來,出了質量問題仍是違約,違約方應該賠償。有些特殊的商品在履行期內就能發現問題的,若根本沒有使用,可以立即退貨或換貨就是了。

3、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在簽訂合同明確履行期限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所約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界限,包括交貨時間和付款時間。

4、而保質期限與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保質期是對產品的質量期限的保證,也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等規定,通常在保質期內產品如出現質量問題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界滿後才發生,當然在特殊的合同中比如長期性合同而產品是在跨度時間較長的期限內分次履行的,而產品又屬易腐變質的產品的情況下,可能產品在保質期內便出現了質量問題,這時就可能還仍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內。

以上就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相關規定,對於期限屆至和屆滿的相關認定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另一方面涉及到有關合同或者事項的處理屆至的,是需要終止有關合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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