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未申請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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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未申請認定工傷
申請工傷鑑定過期了怎麼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一年。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由上可以看出,無論處理的時間有多長,均不影響他進行工傷認定。


温馨提示:


勞動爭議仲裁雖然不計入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但勞動者還是儘快申請工傷認定為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綜上所述,勞動者的權益一直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所以只要是因為工傷引起的侵權糾紛是可以在鑑定過期之後直接起訴讓法官解決的,但是小編建議還是要在有效時間內去鑑定以免訴訟缺乏了最客觀的工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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