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鑑定申請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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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申請時間規定
傷殘鑑定時間規定
根據具體傷情不一樣的時間限制,一般是出院後,特殊的傷情例如骨折需要六個月。 受傷人員在醫療終結之後,可以通過向辦案的交警機關申請,由交警機關委託法醫鑑定機構;還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後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委託進行鑑定。通過交警機關委託鑑定的,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1年。鑑定應該在治療終結後鑑定。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期限自受傷之日起不能超過一年,鑑定無明確的期限限制,但鑑定期間越長對傷者本人越不利。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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