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前勞動關係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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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前勞動關係確認之訴
工傷認定前勞動關係確認之訴的前置條件解析
關於工傷認定前勞動關係確認之訴的前置條件解析,在轉包關係和掛靠關係下,勞動者的招用、報酬發放、具體工作內容、解僱均不由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決定,勞動者與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並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請求確認與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民事審判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不予確認勞動關係已經形成共識。《人社部意見》第七條、《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發包單位或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主要是從有利於職工的角度出發,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為前提,這是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並非必然與勞動者具有勞動關係,不能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推定為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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