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合同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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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租賃合同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存在嗎?

民法典租賃合同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存在嗎

不存在,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屬於同時進行履行的合同,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租賃雙方需要同時履行合同的義務,承擔相關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如何行使合同先履行抗辯權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相進行負責相關的債務。和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先進行履行抗辯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個合同進行互相負責債務,在履行上有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先履行抗辯權的當事人履行有先後順序之分,此為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最大區別。“先後順序”是依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或者根據交易的習慣來確定相關的先後順序。然而只有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進行履行的,後履行的一為當事人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此為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其實質上是對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抗辯,是在不終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有利措施,既可以防止自己在履行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又可降低成本。

4、須為先進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若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不可能被履行了,則後履行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已失去意義。

以上就是對民法典租賃合同優先履行義務的情況存在嗎的相關解釋。同時《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相關租賃期限進行計算,如果該期限超過了二十年,則該租賃合同則會被視為無效。在這之後可以跟另一方續簽,延長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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