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一般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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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一般判幾年
刑法執行判決失職罪一般判幾年
1、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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