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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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屋拆遷補償問題
沒有房產證能做房屋保全嗎
房屋保全是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房屋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如禁止出售、抵押)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因此,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沒有房產證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線索的,如已經網籤備案的購房合同或者通過房產管理部門查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線索,則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對房屋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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