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具體理解和認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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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具體理解和認定是什麼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具體理解和認定是什麼
1、本罪為身份犯,主體為“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機構的幹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監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相對於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謂加重身份犯。
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並要求行為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本罪行為,但不需要利用職務上便利。
3、本罪行為對象為“郵件、電報”。其中“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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