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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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職務犯罪具體有哪些種類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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