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送養孩子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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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送養孩子的效力如何
離婚後未經另一方同意送養孩子的效力如何
送養無效的,可以撤銷。子女為父母共同所生,無論是父方或母方,均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即便離婚後,也不能消除這種義務。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子女送與他人收養,剝奪了另一方的撫養權,法律對於這種收養關係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生父母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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