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 - 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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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律條文都必須服從法力精神,而在任何一個國家法理精神都必須是維護公平和正義的精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該如何處理?

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人善意取得夫妻共有房屋是有條件的。而只有房屋辦理了過户登記,買房人才有可能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取房屋所有權。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善意取得必須滿足三個要件: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是在保護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交易秩序。否則,市場將陷入“信任危機”,如第三人未滿足上述善意、支付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三個條件,第三人就無法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房屋,則另一方有權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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