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繼承人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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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繼承人轉繼承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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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人必須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嗎

不是,《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n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n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n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n此外,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遺囑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按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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