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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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是什麼
發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設立過程中,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就是公司的負責人。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1、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的民事責任。《公司法》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現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發起人責任規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股東亦應參照《公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承擔類似責任。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要對設立行為所生之後果負連帶責任。
(2)公司設立中的民事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此即規定了發起人對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發起人作為設立中的公司的機關,必須忠實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設立中的職務和權限。如果因怠於履行職務等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害,就要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由於發起人的懈怠等過失,使設立程序出現瑕疵,最終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要向受損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成立後,由於發起人對非傾向出資的財產曾作過高評估或其他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公司信譽、股票價格下降,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發起人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公司成立後的民事責任。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是“資本充實責任”。所謂資本充實責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若出現未被認繳的出資或非傾向出資的財產價額不足時,全體發起人須承擔連帶認繳出資和填補非貨幣出資財產價額的責任。我國《公司法》對發起人的資本充實責任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一章中,規定非貨幣出資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總和所定價額的,公司設立時的股東要承擔連帶的財產價額填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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