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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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嗎?
兼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兼職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的問題,關鍵看是否認定為勞動關係。分析如下:

兼職可以分為三類,一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不定時的技術或信息諮詢服務,即顧問式服務;第二類為勞動者定時向用人單位提供非正常全日制勞動;第三類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

第一類在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一些用人單位需要一些技術、信息的專家式或專業類的服務,這類服務可以是現場技術指導的,也可以是通過電話或郵件的諮詢服務。例如:公司外聘的銷售顧問、法律顧問、技術顧問、遊戲測試顧問等。這種顧問式兼職的主要特點在於:雙方系平等的民事合作,雙方按照簽訂的顧問合同來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工作時間與工作地點具有隨機性,用人單位在這裏購買的不是勞動力而是服務。

第二類主要是指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存在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同時,利用業餘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每天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勞動,或者利用週末時間為第二家用人單位提供兩天非全日制或全日制的勞動。第二類兼職建立在一個基本的事實上,即勞動者每天能夠提供勞動的時間是有限的。

第三類主要指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兼職,即勞動者因為特殊情形的出現,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是不再提供勞動,因此,有時間和精力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這些特殊情形主要包括:待崗、內退、病退、停薪留職、原單位停產、減產放假期間。

從勞動關係的特性來説,勞動關係的建立基礎是用人單位通過購買勞動力,通過對整個勞動過程的管理來實現,即勞動關係的兩個特點:建立基礎是勞動力,實現過程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過程。

在這樣的前提下,第一類情形中顧問式的兼職服務,建立的基礎是服務而不是直接勞動力,在服務過程中勞動者存在自主性,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這類兼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缺乏建立勞動關係的基礎,只能建立民事合同關係。

對於第二類情形,包括三種情況: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非全日制用工;每天超過4小時不超過8小時的非正常全日制用工;每週週末或固定的時間兩天左右的全日制用工。這類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特殊的勞動關係,特殊點就在於工作時間,但是,無論怎麼特殊其本質仍然屬於勞動關係。

對於第三類,勞動者儘管與原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但是,卻因特殊情形的出現,而為第三方用人單位提供全日制的勞動,與第三方當然建立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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