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證據名稱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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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證據名稱怎麼寫
訴訟證據名稱怎麼寫
1.證據名稱根據證據的內容進行書寫,我國一般有以下證據名稱: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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