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名稱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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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名稱種類

在如今的法治社會當中,法律是社會秩序的基石以及人們社會行為的基本準則,所以法律必須在保證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儘量的完善自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在我國法律中,犯罪適用法律大概可以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那麼,民事訴訟標的的種類有哪些?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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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的概念和種類

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及種類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這裏的當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關係中的被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的特徵可以概括為:  1.他們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參與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此決定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同時為多方代理。  2.訴訟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活動,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是無效的,後果由訴訟代理人自己承擔。  訴訟代理人包括以下幾種:  1.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理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公民參加訴訟,具有相當於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承擔被代理人的訴訟義務,以維護精神病人或未成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權代理,在訴訟中與當事人居於同等地位,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包括處分實體權利的行為,視同被代理人本人所為的訴訟行為,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經人民法院指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指定代理僅適用於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公民,不適用於行政機關或組織。  指定代理主要適用於下列情況:(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因公不能參加訴訟,無人代理訴訟,而訴訟又必須進行的;(2)當事人在訴訟中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3)當事人有兩個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們互相爭奪或推諉代理權的。  指定代理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為一切訴訟行為,其訴訟地位與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畢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條件地處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只能在法院所指定的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行使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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