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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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需要什麼證據?

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需要什麼證據?

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

1、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

2、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二)、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

2、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三)、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四)、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審理名譽權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正確界定侵害公民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行為,是正確審理名譽權糾紛的關鍵。為了正確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有必要將名譽權與其他人格權相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侵害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界限有時不清,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出現了侵權競合,以致影響到對侵害名譽權行為的認定。

(一)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

從理論上講,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有明顯的區別。姓名權是公民決定、使用和依法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的客體為姓名,名譽權的客體是名譽。顯然,姓名可以為姓名權享有人支配,而名譽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為名譽權享有人支配。在侵權行為方面,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大多采取侮辱、誹謗等方式,而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主要採取干涉、冒用、盜用等方式。但在審判實踐中,有些侵害姓名權的行為,同時損害了他人名譽,因而也構成侵害名譽權。這種情況常常表現在假他人之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或進行其他不法活動,而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如趙某騎摩托車違反交通規則被罰款,趙某假冒同事李某之名應對警察,警察將違章通知書寄至李某單位,單位加以張貼,致使李某名譽受損。實際上,李某名譽受損是姓名權受到侵害的結果。一個行為同時侵害姓名權和名譽權,構成侵權競合,就民法保護而言,實屬請求權競合。根據競合的理論,受害人不能就姓名權和名譽權受到損害的同時提出兩個保護請求,而應採取吸收原則,就其中一項權利受到損害請求保護。筆者認為,受害人可以選擇,也就是説,請求保護其中的哪項權利由受害人選擇決定。值得注意的是,有些行為表面上具有侵害姓名權的某些特徵,但實質上並不是侵害姓名權。具體地説,如果行為不是屬於盜用、冒用他人姓名,而是侮辱性地使用他人姓名,則不是對姓名權的侵害,而是對名譽權的侵害,如把他人的姓名惡意呼為某種動物名稱,或者塗改他人姓名以愚弄、嘲諷、影射他人。另外,將不是某人所為之醜事散佈為某人所為,是對某人名譽的侵害,而不是對某人姓名權的侵害。

(二)名譽權與肖像權。

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肖像所享有的專用權利。名譽權是公民、法人享有的應受社會公正評價而且他人不得侵害的權利。顯然這兩項權利有着各自不同的保護內容。但名譽權和肖像權同屬人格權,因而具有某些相同的法律特徵,在一定條件下二者會相互聯繫。有些侵害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後果,因而也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如電影演員孫某肖像權被侵害一案,某廣告公司在未經孫某同意而且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做治療陽萎、早泄藥品的廣告,致使孫某受到單位的批評、羣眾的指責和親人的誤解。該廣告公司的行為既構成侵害孫某的肖像權,又構成侵害其名譽權,對於這種侵權競合的應採取吸收原則,受害人可以就其中一項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保護。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條之規定,構成侵害肖像權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目前對侵害肖像權是否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如果只有未經本人同意而且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才能構成侵害肖像權,那麼以醜化他人人格為目的,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權的行為就不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而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三)名譽權與榮譽權。

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而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對榮譽權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種,即非法剝奪公民或法人的榮譽稱號。榮譽稱號表明了國家和社會對榮譽獲得者的高度評價,因而與名譽有聯繫。如果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使公民的名譽也受到損害的,同時構成侵害榮譽權和名譽權。但是,如果詆譭某人騙取榮譽稱號,則只是對名譽權的侵害。

(四)名譽權與隱私權。

我國法律未單獨規定隱私權,但從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看,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這已得到法學界的普遍認可。司法實踐中,隱私權是納入名譽權的範圍加以保護的。實際上,隱私權與名譽權是有區別的。首先,二者涉及的內容不同。隱私是公民不願公開的祕密,而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其次,侵害的方式不同。侵害名譽權往往是採取侮辱、誹謗的方式,而且涉及的內容根本不存在或系行為人虛構、誇張。侵害隱私權只能表現為公開散佈的方式,而且散佈的內容是真實的,並非捏造或虛構;第三,侵害後果不同。名譽受到侵害的後果表現為受害人的社會評價被降低,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後果表現為個人祕密被公開;第四,公民可以自願公開其隱私,即可放棄其隱私,而名譽不能放棄;第五,權利主體有別。名譽權為公民、法人享有,而隱私權只能為公民所有。儘管如此,在一定情況下,侵害隱私權和侵害名譽權亦會發生競合,也就是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同時又侵害名譽權。對這種情況,我國司法解釋作為侵害名譽權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中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因為名譽的損害而將侵害的人告上法庭的情況下必然是需要有證據能夠讓法官信服其名譽確實受損的事實,在訴訟請求中多數都是為了讓對方不要繼續侵害以及對已經造成的侵害給予一定的賠償,而證據不能只是一面之詞而必須要有實體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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